广东省健管学会年会召开
2016年4月9日,第五届华南地区健康管理论坛暨2016 广东省健康管理学会、广东省健康服…[详细]
为家庭暴力所害的人常常得不到社会的保护和援助,这在陕西妇女理论、婚姻 家庭研究会1999年的两项调查中得到证实。
第一项是关于离婚和家庭暴力的调查。她们从西安市某区法院1999年1- 6月离婚案卷中用随机抽样法抽取了共104份样本,其中谈到暴力问题的有54 份。在涉及暴力的案卷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为85%。在暴力的类型上,有身体 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请听访谈中女性受害人的诉说:
“他用皮鞋在我头上、脸上踩,我头部、脸上多处软组织受伤,左眼视力降为0.3。” “深夜两点让我买酒,买不着,打得我昏过去。几年来身上青一块紫一块。”“性生活中,对我肆虐粗暴,根本不当人,不靠感情靠棍棒维持性生活。”
在许多情况下,施暴者的残忍往往危及受暴人的生命。于是,通过离婚来摆脱 家庭暴力是受暴方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
●暴力被说成“因家务琐事”
调查者发现,在离婚案卷中,暴力被统地说成是因为家务琐事,而法律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违法,也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因为受到家庭暴力而提出的离婚难被批准。于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离婚或在离婚中遭到更严重的毒打。有时被告往往会作出承诺,保证不再施暴。作为妻子的受暴方为了孩子,为了家庭的完整,也抱着对丈夫的幻想而撤诉,但暴力的阴暗却根本无法从婚姻中撤离。甚至就是在离婚之后,原告仍然逃不脱被告的暴力。在这46件涉暴案中,有6人已曾两次或两次以上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是家庭暴力问题能否得到很好解决的重要方面。许多法官认为发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当事人素质差、文化低,甚至于认为男人打女人是因为“女人太贱”。若带着这些成见去看待女当事人,不仅无法使受暴方 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会使女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极不利的地位。
在46件涉暴案中,判不离的是13起,判离的仅为9起。判决书中判不离的理由我们经常 可以看到"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应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另外,在判决书中家 庭暴力几乎都掩盖在这样的言辞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一位长期遭受暴力的女性,在诉讼期间告诉法官前几天她在单位又被打了(有 医院证明和单位证明),但法官只是说“我看也没把您打成啥嘛!”
第二项是关于杀夫女犯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调查。她们在陕西女子监狱抽取了 101份杀人案卷,其中抽得杀夫案卷64件,并对其中的11位女犯进行了访谈 ,其结果更令她们吃惊。
从案卷反映的杀人原因看,一是"因奸杀夫"。在64份杀夫型案卷中,有2 8起属于“因奸杀夫”,判决书中到处可见“某某某与某某某长期通奸”,“为达结婚目的,遂产生杀害某某某的恶念”等诸如此类的字样。原因之二是因遭受丈夫暴力导致杀夫,这样的情况有29件。
在阅卷和访谈中,她们发现了两个问题:
●真是"因奸杀夫"吗?
在64份杀夫案卷中,"因奸杀夫"案占41.8%。判决书中除了"勾搭成奸"而"产生杀夫恶念"之外没有更多的解释。但在个别访谈之后,调查者对判决书中的有些说法产生了疑问。如一份判决书称:"曹某某(女)之夫覃某某怀疑其妻与曹某某(男)有通奸关系,曾多次对二曹进行打骂……二曹遂生杀人恶念,将覃某某推到桥下致死。判处曹某某(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当调查者对曹进行访谈时,曹一脸的平静,当问及"奸人"时,她只说,那是我亲弟弟,比我小好多,是我害了他。再看判决书,两个曹某某的名字真的只有一字之差,令调查者百感交集。
她们发现,在"因奸杀夫"案件的背后,有更值得思索的问题。女性犯罪帮忙的男性是否都是"奸夫",仅从案卷判定会失之武断,但在同类案件的描述中,她们发现帮助实施犯罪的有被杀丈夫的兄弟、子女,也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者。但法官认为她们“通奸”,又杀夫,这样双料的女人哪还值得同情!原本人们对殴打妻子就有着相当程度的宽容,若是坏女人又杀夫,原来的打只怕是还不够,所以该重判了。
●法官判案时考虑她们长期遭受虐待的事实了吗?
法官判案时是否考虑女性犯罪者长期遭受虐待的事实决定了她们犯罪后的命运。调查发现,在29份判决书中明确提到案主曾遭受丈夫暴力的案卷中,只有4份判决书中提到了受害人(丈夫)也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对她们应从轻处罚,占13.8%。而从判决结果上看,只有两案考虑了妇女的受虐情节,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法官在判案时对家庭暴力情节的关注是极其有限的,甚至一些带有明显的正当防卫色彩的情节也没有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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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甜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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