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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贿赂罪”何时纳入刑法

    2006年05月16日      家庭医生在线    我要评论(0)条评论  

      在贪污受贿者被依法严惩的今天,部分接受色情贿赂的腐化分子却还逍遥法外。对此,有关法律专家呼吁,应尽快进行有关“性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

      某省领导在接受某女的“性贿赂”后,答应委任她担任该省驻港办事处领导职务的条件。该女之弟以其姐与这个领导肮脏勾当的录像带为要挟,迫使该领导多次为其走私犯罪大开绿灯。

      这是在江苏常州召开的“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金卫东递交给该研讨会论文中所选用的一个案例。其实,人们早就注意到,近年来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性贿赂案件在逐年上升。不法分子纷纷用女色甚至不惜花费巨资雇用妓女,直接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要求或迫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32岁的金卫东是主攻刑事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他向记者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达到财物贿赂达不到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就其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

      他说,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3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虽然,我国在惩治贿赂方面已扩大了主体范围(从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扩大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进而扩大至单位法人),刑罚严厉程度也在扩大,但是还必须扩大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将性贿赂等这样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规定中。

      由于无明文规定,使得性贿赂成了法律的空当与死角,纵使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也无法予以惩治打击,不利于当今我国的反腐倡廉和对贿赂犯罪的打击预防。

      金认为,从犯罪构成上来说,无论在本质特征及其目的上,性贿赂均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如同财物犯罪一样,都反映了贿赂罪的实质———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人们注意到,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有专家说,这里所说的其他手段,应理解为不仅包括财物,而且也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要求或欲望等等。资料表明,我国《唐律》、《清律》中都有性贿赂的概念出现;1915年日本一法院判定,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

      有关专家呼吁,应尽快进行有关“性贿赂”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这不仅可以防止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以“生活作风”问题或用党纪、政纪来规避法律,最终使之难逃法律制裁,而且加强了对贿赂打击的深度和广度,并加强了有效防御作用。

    家庭医生在线专稿,转载请注明家庭医生在线;媒体合作请联系:020-37617238

    (责任编辑:张甜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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