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健管学会年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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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程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陈某,男,漳州市人,初中文化,2008年底,程某与被害人吕某相识,之后发展成关系密切的男女关系,期间两人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和睦”相处。但是,2009年9月27日晚,两人一起外出喝酒。至凌晨之时,两人一起回到漳州市区一高层住宅的24层层,开房入住 。这时,程某借着酒性提出要与吕某发生两性关系,但由于李某不情愿,程某便强行对其搂抱,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被按压而愤怒的吕某即咬伤程某肩部及手臂,程某则动手殴打吕某。
两人吵架之后,吕某趁程某不备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将程某带回警局侦讯。经检验,两当事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归案后,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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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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