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令世人震惊,也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23日指出,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重点做了8个方面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针对免检制度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中国产品免检制度始自1999年。设立该项制度的初衷原本是减轻企业负担,但具备免检资格的三鹿奶粉日前却发生了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国务院于今年9月18日,废止了对于食品的免检制度。
1.突出全程监管 强调沟通配合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2.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草案特别强调,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卫生部门要及时调整风险监测计划,监测风险苗头;同时强调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后续检验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按照草案要求,一旦发现食品隐患,就要立即采取措施,不能听之任之。
3.禁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新增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改,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强调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
草案三审稿在规定企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要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的规定。
草案同时还强调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草案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章中也对召回制度做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5.废除免检制度,加强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6.食品安全标准应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标准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一些行业性的标准组成。
针对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为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新京报》供本报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