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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第五次捐精猝死 自愿捐精与校方无关?

2012-06-21 13:59:46      家庭医生在线

  博士第五次捐精猝死 宣传单称捐精对身体无伤害。华中科技大学郑某在湖北人类精子库第五次捐精的时候猝死,华中科大承诺赔偿8.8万,死者父亲不服上诉法院。据称,在捐精的宣传单上注明捐精对身体无伤害。

  6月20日,对这一处理结果不满的郑刚父亲郑金龙状告华中科技大学,向该校索赔各种费用共计400多万元。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没钱请律师 自带6包证据

  昨日上午8时许,记者在洪山区法院门前见到郑金龙时,只见他背着一大包东西。沉重的包压得他有点驼背。包里全部是开庭用的名种书证材料,重约15公斤。

  盼开庭这一天,他盼了一年多。为了搜集证据,他数十次往返老河口、武汉和鄂州,饿了啃一口馒头,渴了喝一口自来水。他说,他已搜集了6大包证据。背上的包里有120多份证据,是当天开庭用的。

  他的身边还有两个农民模样的人,身边放着5个大包。他说这两个人是他的乡亲,他特意从鄂州请来,帮他保管余下的5包证据。两名乡亲每天100元报酬,管吃管住。

  记者有点好奇,这么大的官司为何不请律师?他叹息道,请不起。他算了一笔账,律师要按标的400多万提9%就是36万,另外还有其它费用。“等不到开庭就要花上60多万,而我一个月退休金才1000多元,怎么请得起?”

  不过,走进法庭前,他还是信心满满。他说,他证据充足,有信心为儿子的死讨个说法。

  边念起诉书边流泪

  开庭后,旁听席上,只有郑刚的几位亲戚。

  被告席上坐着两人,一位是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顾问、专职律师,一位是校方代表。60多岁的郑金龙初中毕业。当法官请原告报出姓名、住址等信息时,郑金龙拿出身份证在面前晃了晃,却不知要如实回答。

  一份错句病句连篇、仅有2000多字的起诉状,郑金龙却讲了一个小时。400多万的索赔金额,起诉书写成4000多万。在郑金龙念起诉书时,法官问他是不是把赔偿金额改了,他这才发现多写了一个零。

  郑刚,1977年出生,曾是郑家的骄傲。从三峡大学毕业后,在老河口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7年,被晋升为“心脑外科主治医师”。2008年,郑刚自费到华中科技大学攻读外科学硕士,2010年3月15日硕士毕业,然后继续在华中科技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在校期间,从全校两万研究生中脱颖而出,成为该校20名“优秀研究生标兵”中的一员。他还曾获得“优秀学生共产党员”称号,并多次在比赛中获奖。

  郑金龙在读起诉书时,不时放下起诉书,拿起桌上的一大包证据,讲述儿子的不幸和一家人的痛苦,讲着讲着,眼泪就哗哗流了出来。他用手把眼泪一抹,又继续讲了起来。

  第五次捐精时出意外

  父亲要求尸检遭拒

  对于他抛开起诉书杂七杂八讲一气的做法,连旁听席上的亲戚听了都直摇头。法官却耐心地听着,一个小时内,只两次轻声提醒要讲与起诉有关的事实。

  2011年元旦,隶属华中科技大学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在试运行期间,在校园内拉起横幅招募在校“高智商优质基因”学子捐精子。郑刚响应号召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当他走进湖北省人类精子库第5次捐精时,身体出现异常,在送医途中死亡。从走进省人类精子库到死亡,前后只有一个多小时。

  儿子去世后,郑金龙曾多次要求尸检,但是均遭拒绝。

  对于郑金龙索赔400多万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代理律师只有简短的两句话,一是郑刚系自愿捐精,与校方毫无关系;二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满头大汗仍未找齐证据

  法官很有耐心

  法官要求郑金龙举证时,首先要求他提交证据目录。他却在桌上一堆材料中,找了十多分钟。尽管法庭有空调,他却满头是汗。证据目录终于找到了,标明共有100多种证据。法院要求郑金龙一一找出来,交给被告方质证。

  从10点20分开始,郑金龙翻来覆去地找证据,他边找边哭。法官发现实在一时难以找全,只得休庭,让他有时间找全,再继续开庭。记者看到,郑一页页地翻着,边找边拍头。每找到一份证据后再找另一份证据,他又得把桌上的材料翻一遍。桌上越翻越乱。一名陪审员看不过去,走下审判席,告诉他如何编号如何找,还提醒把“乱七八糟,毫不相干”的东西放在一边。

  到了11时40分,证据还只找到几份。审判员与原告和被告协商后,宣布择日重新开庭,再次提醒郑金龙把证据找齐。同时,还提醒下次开庭时,一定要找一个懂法律的人帮他。

  “一条命不如一头牛?”

  王桂荣是郑刚的舅妈,也出现在旁听席上。她不停地叹息道,这么优秀的人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死了。

  她说,郑刚身高1米78,重约80多公斤,人高马大,又是在读博士,“学校多次动员他去捐精”。2011年正月初四,郑刚还到她家拜年,没想到几天后就死了。

  郑刚妻子吴某也在华中科技大学读博士,两人没有生育儿女。

  “郑刚出事后,校方与郑妻谈了4个小时,然后让郑刚的父亲签字同意火化。在吴某同意火化后,校方称如果郑父不签字同样可以火化。无奈,郑父只得签字同意火化。”王桂荣说。这一说法得到郑金龙的证实。

  盖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公章的协议书,是校方与郑刚父母及郑妻吴某签的,日期是郑刚死亡的第二天。

  协议书称,“郑刚系自愿捐精,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校方“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各种费用8.8万元,同时减免吴某在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

  王桂荣说,协议第五条还约定校方考虑解决吴某的工作问题。

  郑金龙说,农村一头黄牛也要卖个10万。一个博士命只值8.8万元?还不如一头牛?

  捐精过程中发生了什么?

  郑金龙称,儿子健壮如牛,捐精前曾经过体检。是不是在捐精过程中出现问题?否则怎么可能死亡呢?

  郑刚的导师林教授曾老泪横流地拉着郑金龙的手讲:你养了一个好儿子。当他听说郑刚出事,不管从什么角度都不信。他说,他在国外工作多年,捐精在国外已有百年历史,没见过一例捐精而死人的报道;在中国,捐精机构22家,此前也无一人死亡;郑刚身体很好,跟他三年,从来没生过病。

  郑金龙的话,也得到了郑刚在老河口市第一人民医院同事的证实。一份盖有“老河口市第一人民医院”公章及9名前同事签名的《证明》称,郑刚在该院工作期间,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史。郑刚春节回老河口时,该院为了表示感谢,还对郑刚进行脑、心、肝、肾等免费体检,结果都很正常。没想到10天后,郑刚就猝死在校内,他们认为不可思议。

  宣传单称捐精

  有利健康

  郑金龙向法院提交的一份证据是《湖北省人类精子库》的宣传册。郑金龙说,校方对他要求的一切证据,一个字也不提供。这个证据,是他历尽千辛万苦才拿到的。

  宣传册称,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是经批准的省内唯一的一家人类精子库,隶属华中科技大学,位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内。捐精是“社会公益事业”,“欢迎广大同学前来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

  宣传册特别强调,适时的排精,不仅对身体没有伤害,而且有利身体健康。

  记者拨通宣传册上的电话,一名李姓先生称,捐精对身体没有伤害。当记者提到郑刚死亡事件时,他说知道。但又称他已离开湖北省人类精子库,不方便多谈。

  郑金龙说,儿子捐精前,已做过体检,证明身体健康,不然不会让他第五次捐精。

  捐精志愿者95%是在校生

  作为我省唯一一家精子库,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前不久获批正式运行。

  精子库工作人员介绍,捐精志愿者要出示学历和身份证明等,且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精子库试运行一年多,共有1100多名志愿者前来登记检查,其中95%都是在校大学生,同济医学院本校的学生最多。

  “捐精志愿者除了要求学历大专、身高1.65米以上、无色盲等遗传疾病外,还要通过艾滋病、性病等20多项微生物检查,真正通过筛选的只有20%左右,仅254人。”工作人员介绍。

  精子库包括体检室、取精室、层流实验室、精子储存室和资料室等。四个取精室大同小异,每间10来个平方米。一台电脑、一个洗脸池和一个躺式沙发。

  “目前志愿者都是通过自慰法来捐精,我们只提供一些照片辅助他们捐精。”工作人员说。

  据介绍,捐精一次有200—300元补贴,完成捐精全部过程有补贴3000—4000元。

    自愿捐精,与校方毫无关系?

  郑刚在响应学校号召第5次捐精时,“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面对学校处理结果,其父强烈不满,在一年多的时间收集了120多份证据,状告华中科技大学,为儿子讨个说法。在法庭上,由于郑金龙不能及时找齐证据,使本案择日再重新审理。面对郑父的400万元诉讼请求,被告方代理律师只有简短的两句话,一是郑刚系自愿捐精,与校方毫无关系;二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愿捐精,与校方毫无关系”,华中科技大学的说法有何法律依据?按学校的这种说法,学生在校如果跳楼,也是学生“自愿”不必负任何责任?学生在校参加活动,死在运动场上也是学生“自愿”参加,与我何干?哪么,请问校方,凭什么你可以不负法律责任?难道你有他们的“遗书”证明“意外死亡”纯属他们的主观所为?或者,你与学生事前签署了法律协议?

  如果没有,你凭什么说郑刚在响应学校的捐精号召活动中意外死亡与校方毫无关系?而且,在其父提出异议时,在多次要求尸检时而拒绝呢?更为让人怀疑和不能接受的是,既然郑刚的猝死与校方毫无关系,为何校方“逼”郑父签字火化。并且,在郑刚死后才与郑刚父母及郑妻吴某签协议书:“郑刚系自愿捐精,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校方“出于人道主义”支付……

  据郑金龙及郑刚的医院同事证明,郑刚身体健壮,无“意外”死亡病史。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如果,学校在《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宣传册上,在印制捐精是“社会公益事业”,“欢迎广大同学前来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以及在特别强调适时的排精,不仅对身体没有伤害,而且有利身体健康等宣传鼓动语后,能够清醒的告诫同学一些捐精的注意事项。哪怕因此而少了捐助者,也要不怕麻烦在捐精前与捐助者签订包括注意事项、赔偿金额等合法协议,并要求捐精者严格履行,既是对捐精者的人身安全负责,也避免了真出“意外”事后的麻烦。

  可是,从这起医学博士捐精猝死案中,我们恰恰看到这种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缺失。希望“官民”引以为鉴。

(责任编辑:方徽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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