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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性侵报告 三年广东有2506名女童遭性侵

2012-04-24 14:15:14      家庭医生在线

  昨日,记者了解到,由广东省妇联、广东省检察院联合调研而成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下称《报告》)已于近日完成。报告显示,近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涉及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多达1708件,占女童受侵害刑事案件的75%。今日早上,省检察院和省妇联还将举行“女童遭受性侵害问题研讨会”。>>>怎样让孩子远离性侵害?

  ●年龄偏低近半受害者不满14岁

  《报告》中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的涉及“不满18岁”女童被害人案件中,涉及性侵害的案件高达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其中,排前列的分别为强奸、猥亵、强迫或引诱卖淫等性侵害案件。

  而在涉及这些案件女童被害人中,14岁以下的共有1235人,占总人数的49%,受害女童中幼女的比例略高。受害者多为农村留守女童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女童。

  ●熟人作案

  侵害人多为亲属老师

  典型案例:某山村地处偏远,小学生外出上学困难,镇小学在该村设置了分教点,由一名老师负责教育当地的小学生。该名老师孙某,利用其教师身份的便利,在其宿舍内对多名小学女生(9岁至11岁不等)进行了强制猥亵和强奸,并用手机拍摄视频。

  据统计,在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属于“熟悉”关系的占66%,加害人多为受害女童的邻里、朋友、亲属、老师等。

  《报告》还指出,加害人利用女童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等弱点,使用小恩小惠诱骗、施以轻微胁迫,就能成功作案。

  ●报案率低

  诉讼易发生二次伤害

  《报告》表示,根据调研情况,女童遭受性侵害后的及时报案率很低,还有不少加害人未得到惩处。另外,案发后也没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提供针对受害女童心理危机的心理干预和救济,在诉讼过程中也很容易发生“二次伤害”。

  据此,《报告》呼吁,应尽快建立针对女童被害人的刑事诉讼保护制度,在侦查、询问、审判过程中充分保护被害人隐私权,如禁止泄露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身份情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取证时应穿着便衣、不使用警车,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发送告知书等文书时不写具体罪名等,此后在各诉讼环节都尽量不再对被害人进行询问,避免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原因

  家长无力监护 防范教育缺乏

  调研人员指出,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原因,既有个体因素,也有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因素。

  从个体因素看,主要是因为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和一些生活的不良习气,女童容易成为性犯罪的侵害对象,比如一名7岁的女童,施害者利用她爱吃零食的弱点,以买零食为诱饵多次对女孩实施了奸淫。

  从家庭因素看,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女童因没有得到家庭的庇护和教育而易遭侵害。其中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形,一是父母外出打工;二是家长忙于工作。此外,家长疏于对女童的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大部分受害女童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

  从学校因素看,不少学校几乎没对女学生开展过防范性侵犯的教育;从社会因素看,基层村居社区治安条件较差,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环境。

  ●建议

  取证莫开警车 应该穿着便衣

  报告建议,专门建立针对女童被害人的刑事诉讼保护制度。

  “未成年被害人有其特殊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更需要特别的保护措施。”调研人员建议: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女童被害人刑事犯罪案件办案组,由一定比例的女性侦查人员或检察官、法官组成。

  其次,在侦查、询问、审判过程中建立对被害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取证时应穿着便衣、不使用警车,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发送告知书等文书时注意不要写具体罪名等。如果在庭审时必须被害人作证的,应当安排录像作证,从而避免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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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徽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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