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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亿超生罚款去向成谜 全国各地征收标准不一

2012-05-16 09:45:48      家庭医生在线

  所谓“超生罚款”,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群征收的一笔款项。在19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多年来,全国每年处罚超生人数有多少?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有多大?《中国经济周刊》就此咨询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国家计生委”),得到的答复是:“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的9倍24.06万元征收。之后,杨支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海淀区计生委的决定。

  “今年2月,法院通过银行冻结了我的账户,4月24日把钱划走了。”杨支柱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法官告诉他,已经可以给小女儿上户口了,但他至今没有办理,“因为心里还是觉得不舒服。”作为一个对计划生育政策持批判态度的学者,杨支柱不仅觉得海淀区对他按“几乎顶格的9倍”来征收有失公平,而且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不合适。

  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各区县对此又有征收细则。比如,记者查阅北京市有关区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细则了解到,海淀区对此一般按照基数的7~9倍征收。按照3~4倍或5~6倍征收,必须符合无业、低保、严重残疾等相应条件。东城区一般按照基数的6至10倍来征收,按照3至5倍征收的,也必须符合低保、当事人一方死亡等条件,并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事实上,这种“弹性”的征收制度并不只是北京在实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给予了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全国各地区,生育政策本身就不一样,要统一很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平衡,而当时,立法比较急迫,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国务院作出‘授权’的决定。”深入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公开信息中查找到的单笔社会抚养费最高金额为109.58万元。

  目前全国在对超生一个子女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方面,大致可分为四类标准:一是在征收基数确定的情况下,按固定的倍数征收,如江西3.5倍,上海、河南、湖北均为3倍;二是设置一定的倍数区间,如北京3~10倍、新疆1~8倍;三是固定数额区间,如黑龙江城镇居民3~6万、农村居民1~3万;四是设置下限,只规定征收额的最低倍数或金额,如河北不低于2.5倍、山西不低于7000元等。

  “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财政监督要严格一些。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在征收时就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出现执法不规范和‘权力寻租’。”江苏徐州某区县计生局工作人员刘先生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是县级计生部门征收,有的是委托乡(镇)街道代征,不同的机关把握不统一,“弹性”较大,甚至随意增减征收数额,存在“关系案”、“人情案”。

  “生孩子前跟村里的计生干部搞好关系,等到孩子生了,再送点礼,罚款数额就‘好商量’。没有二胎指标的生二胎要交一万元,有熟人的或者钉子户只交7000。”河南省新乡市一位基层计生人员也告诉记者,“甚至,计生干部会盯着村里只有一个孩子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适时提醒他,该生就生吧,趁我还在任上,到时候给你‘便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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