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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做放疗的条件

2017-01-23 13:43:16      

对无手术指征的中晚期肝癌的放射治疗是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有手术指征而放弃手术的小而局限的肝癌可以根治性治疗作为目的。两种目的的放疗均只包括原发肿瘤,不必包括肝的淋巴引流区域。

对于有门脉癌栓的患者,手术及介入治疗无法取得好的效果,放射治疗具有独特优势。对巨块型肝癌,只作局部放疗;对巨块型伴有肝内播散者,先行局部肿块照射。若局部肿瘤对放射有反应,出现肿瘤消退,则再行全肝放疗,否则,放弃全肝放疗。

对弥漫型肝癌,一开始即行全肝放疗。对原发肿瘤局限,最大直径<6cm,伴或不伴局限性肝门淋巴结转移者,可选用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其中,对不伴肝门淋巴结转移者,可行根治性立体定向放疗。

原发性肝癌放射治疗的指征没有严格的界定,但下列条件可供参考:

①一般情况好,能耐受放射反应,没有严重的肝功能损害和肝硬化,无黄疸、腹水,肿瘤局限而且发展缓慢,无远处转移的病人,可行高姑息或根治性放射治疗;

②对肿瘤已有肝内播散或弥漫型肝癌,一般情况好,无黄疸、腹水者可行姑息性全肝放疗;

③肿瘤位于第一肝门区,压迫肝门所引起的黄疸和腹水,可试行肝门区放疗,以缓解梗阻症状;

④肝癌引起的骨转移剧痛或椎管转移、脑转移引起瘫痪,也可采用放疗缓解症状。

(责任编辑:陈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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