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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升 医师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甲等
心血管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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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四个月因胎儿性别而选择引产是不可取且不合法的。这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规定、女性身体伤害、未来生育风险以及心理影响等多方面的问题。 1. 伦理道德:生命平等,不应因性别而决定胎儿的去留,这违背了尊重生命的原则。 2. 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 身体伤害:引产对女性身体造成较大创伤,可能导致出血、感染、子宫损伤等并发症。 4. 生育风险:增加了后续怀孕时的流产、早产、胎盘粘连等风险。 5. 心理影响:可能给孕妇带来长期的心理负担和负罪感。 总之,无论从法律、伦理还是健康角度,都不应因胎儿性别而引产。应尊重每一个生命,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2024-12-01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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